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如有人故意隱瞞個人身體狀況和接觸史,不隔離觀察,造成疫情擴散,將涉嫌刑事犯罪!
王某某,武漢某醫藥公司職工。2020年1月19日回長春探親,未按要求向社區工作人員報告登記,也未主動居家隔離。后王某某在出現發熱咳嗽等癥狀3次的前提下去就醫,仍對醫生故意隱瞞在武漢工作生活經歷和返長春行程實情,并多次主動與他人密切接觸、就餐,直接導致5人感染、多人封閉隔離觀察的嚴重后果。2月2日,長春市公安機關對王某某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目前,王某某已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并送至指定醫院醫治,案件還在進一步偵辦中。
典型案例:
一、福建晉江患者居家隔離期間多次外出訪友聚餐
晉江市張某某從湖北武漢回晉江后,當地鎮政府和衛生院工作人員對其提出居家隔離、不得外出的要求,但張某某多次外出和走親訪友、參與聚餐,造成不良后果。晉江市公安機關對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張某某立案偵查并采取強制措施。
二、深圳龍崗患者隔離期間多次外出,隱瞞發熱咳嗽癥狀
2020年1月26日晚,阮某與其家人從湖北省潛江市自駕返回深圳市龍崗區。1月27日上午,阮某在社區工作人員要求下簽訂了《居家隔離承諾書》。阮某在簽訂《承諾書》后,拒不遵守居家隔離和每日測量報告體溫等要求,連續多日外出,故意隱瞞真實行程和活動,且對自己已有發熱咳嗽等癥狀刻意隱瞞,欺騙調查走訪人員。2月3日,阮某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由深圳市第三人民醫院隔離收治,其家人均已被送至指定隔離場所觀察。深圳龍崗警方對確診病例阮某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感染者或疑似感染者及其家屬,必須依法接受疫情預防及控制措施,避免疫情傳播。以上案例中的新冠患者明知自己所實施的行為會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卻故意放任這種危害后果發生,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4條、115條的規定,涉嫌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條鏈接: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12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77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4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5條
“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1.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兩高兩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
在疫情防控的關鍵時期,不瞞報,不傳播,是對自己的負責,也是對家人和他人的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