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做好《就業創業證》發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貫徹落實《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完善就業失業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閩人社文〔2015〕106號)有關規定,進一步做好我市新形勢下促進就業創業工作,現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貫徹意見,請認真執行。
一、《就業創業證》與《就業失業登記證》的發放銜接
根據人社部、省人社廳部署,將《就業失業登記證》更名為《就業創業證》,由省人社廳統一印制。《就業創業證》先向有需求的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高校畢業生是指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畢業的學生;畢業年度是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和其他畢業5年內高校畢業生發放。尚未使用的《就業失業登記證》可繼續向其他各類勞動者發放。原發放的《就業失業登記證》可繼續使用,不再統一更換。
二、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申領《就業創業證》
(一)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當年1月1日至6月30日)需申領《就業創業證》的,由畢業生本人登錄福建省畢業生就業公共網(網址:http://www.fjbys.gov.cn),按要求網上填寫《福建省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證申請登記表》,經所在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審核、省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工作辦公室復核后,由所在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下載打印表格。畢業生本人或委托所在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向高校所在地的縣(市)區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申報辦理《就業創業證》(福州地區大學新校區范圍內高校的畢業生,委托所在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辦理的,直接向福州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務中心申報辦理《就業創業證》),需提供下列材料:
①加蓋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印章的《福建省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證申請登記表》;
②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代辦的,提供介紹函、代辦人及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福州市求職登記表》或《福州市就業登記表》(見附件2、附件3);
③申請人近期免冠1寸相片兩張、2寸相片一張。
(二)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離校后(當年7月1日至12月31日)需申領《就業創業證》的,由本人向就業創業地的縣(市)區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申報辦理,需提供下列材料:
①申請人畢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②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③申請人近期免冠1寸相片兩張、2寸相片一張;
④《福州市就業登記表》或《福州市失業登記表》(見附件3、附件4)。
各縣(市)區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在核實申請人身份及相關材料后,將申請人信息錄入“福建省就業失業登記管理信息系統”(“勞動99”三版),對仍在校的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給予辦理求職登記或就業登記,對離校的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給予辦理就業登記或失業登記,核發《就業創業證》并在《就業創業證》“享受就業扶持政策內容及期限”欄中注明“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
三、其他畢業5年內高校畢業生申領《就業創業證》
除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外,其他畢業5年內且常住我市的高校畢業生需申領《就業創業證》的,由本人向常住地的縣(市)區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或受委托的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以及有條件的社區(村)勞動保障工作站申請辦理就業登記或失業登記,并提供下列材料:
①《福州市就業登記表》或《福州市失業登記表》;
②申請人戶口簿(或暫住證、或居住證)原件及復印件;
③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④申請人畢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⑤自主創業者提供營業執照副本(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原件及復印件,被單位招用就業者提供勞動合同原件及復印件,靈活就業者提供省、市社會保險機構或地稅部門出具的靈活就業養老繳費憑據原件及復印件,從事自主經營轉停業者提供市場監管部門或民政部門出具的停業證明原件及復印件,與用人單位(雇主)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聘用關系)的,提供原單位(雇主)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聘用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⑥申請人近期免冠1寸相片兩張、2寸相片一張。
各縣(市)區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在核實申請人身份及就業失業狀況后,將申請人信息錄入“福建省就業失業登記管理信息系統”,給予辦理相應的就業登記或失業登記(其中符合榕人社就〔2011〕34號文件規定就業援助對象條件的同時認定為相應類型),核發《就業創業證》。
四、《就業創業證》持證人員相關信息的變更手續
(一)《就業創業證》持證人員的人員類別或就業失業狀況發生變化時,應按規定重新申報,各級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在核實后,應通過“福建省就業失業登記管理信息系統”予以變更,在其《就業創業證》上打印變更情況,并記錄變更信息以便統計。
(二)《就業創業證》持證人員遷移戶籍或住址,且需變更證件上戶籍地或常住地的,可向新常住地的縣(市)區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申辦變更手續,并提供下列材料:
①《福州市失業登記表》或《福州市就業登記表》;
②申請人戶口簿(或暫住證、或居住證)原件及復印件;
③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④《就業創業證》。
各縣(市)區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在核實后,應通過“福建省就業失業登記管理信息系統”予以變更,在其《就業創業證》上打印變更情況。同時,各縣(市)區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應及時向申請人原經辦機構(我市內)通報變更信息。
五、《就業創業證》的管理
(一)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負責《就業創業證》的發放管理工作,在核發《就業創業證》時必須運用“福建省就業失業登記管理信息系統”,及時、準確注明申領登記人員的類別(如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應屆高校畢業生、離校1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等)。
(二)《就業創業證》作為審核勞動者就業失業狀況和享受政策情況的有效憑證,采用實名制管理。各類勞動者(含就業援助對象)憑此證享受免費的公共就業服務和規定的就業創業扶持政策。在我市市、縣(市)區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辦理《就業創業證》的待就業高校畢業生和失業高校畢業生,應將其個人檔案寄存到相應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審核。
(三)失業登記實行年審制,每年12月為年審時間(7-12月辦證的,當年不必年審)。由失業人員持《就業創業證》到常住地的縣(市)區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辦理年審(其中高校畢業生個人檔案寄存在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的,到寄存機構辦理年審),各級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通過查詢其社會保險繳費情況等手段核實其失業狀況后,給予辦理失業登記年審,在《就業創業證》“失業登記情況”頁上蓋章確認并注明年審時間。未經年審的,視為失業登記自動注銷。失業人員實現靈活就業享受相關就業扶持政策的,享受政策期間視為實現就業,不予辦理失業登記年審。
(四)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的,其《就業創業證》自動注銷,不再憑證享受各項就業扶持政策。
六、《就業創業證》的更換補發
已持有《就業創業證》的人員若有證件損毀、遺失等情況,應向原發證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申請更換補發。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應要求申請人根據當前就業失業狀況填寫相應的登記表,經查詢“福建省就業失業登記管理信息系統”核實后,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補發證時沿用原證編號,并注明更換補發證時間及已享受就業扶持政策情況。
七、其他事項
《就業創業證》是審核勞動者就業失業狀況和享受政策情況的有效憑證,各縣(市)區人社部門應加強管理,嚴格按照證件的發放對象、失業登記的對象、就業援助的認定對象、憑證享受的各項就業扶持政策以及其它事項規定的內容辦理,依法依規做好《就業創業證》發放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201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