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院財務管理,規范院內經濟秩序和財務報銷審批手續,嚴肅財經紀律,促進學院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事業單位會計制度》、《高等學校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福建省行政事業單位財務報銷審批手續的若干規定》等,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院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學院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第三條 學院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學院預算,有效控制預算執行,完整、準確編制學院決算,真實反映學院財務狀況;依法多渠道籌集資金,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學院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實施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真實完整地反映資產使用狀況,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防止資產流失;加強對學院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防范財務風險。
第二章 財務管理體制
第四條 學院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學院財務工作實行院長負責制,日常工作接受財務分管院長的領導。
第五條 學院單獨設置財務處,作為學院的一級財務機構,在院長和財務分管院長的領導下,全面負責管理學院的各項財務工作。學院及部門所發生的一切經濟活動,都必須納入財務處統一管理與統一核算。
第六條 學院財務處應當配備專職財會人員,財會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工作崗位相適應的資格和能力。財會人員的調入、調出以及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應當由財務處會同有關部門辦理。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七條 預算是指根據學院當年度事業發展計劃和工作任務編制的年度綜合財務收支計劃,其內容包括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
第八條 學院一切收入和支出均納入預算管理。學院財務預算由財政部門預算和院級預算組成。
第九條 財政部門預算由學院財務處參考以前年度預算執行、結轉和結余情況,根據預算年度事業發展目標、計劃與財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減因素和措施,按照預算編制的規定編制預算。
編制原則:
(一)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不編制赤字預算。
(二)收入預算堅持積極穩妥的原則,各項收入要核實,對難以確認的收入不得高估,避免赤字隱患。
(三)支出預算堅持統籌兼顧、保證重點、注重效益、勤儉節約的原則,在確保基本人員開支和正常運行開支的前提下,突出以教學、科研為中心的預算安排。
(四)儀器設備購置、基礎設施建設改造等建設性項目按輕重緩急排序進行。自籌基本建設堅持審慎適度的原則。
(五)支出預算中應留有不少于預算總額3%的預備費,以解決預算執行過程中不可預見性的開支。
學院財務處按以上原則和規定提出預算建議方案,經學院領導班子集體審議通過后,上報主管部門,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學院財務處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經法定程序審核批復后執行。
第十條 學院應當嚴格執行批準的預算。預算執行中,國家對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核撥資金的預算一般不予調整;上級下達的事業計劃有較大調整,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增加或者減少支出,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時,學院應當報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門調整預算。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核撥資金以外部分的預算需要調增或者調減的,由學院自行調整并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收入預算調整后,相應調增或者調減支出預算。
第十一條 財政部門決算是指學院根據預算執行結果編制的年度報告。學院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決算,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門審批。學院應當加強決算審核的分析,保證決算數據的真實、準確,規范決算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院級預算由財務處在部門預算的基礎上,根據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學院事業發展計劃,結合學院財力的可能性,提出院級預算建議方案,經院長辦公會審議并報院黨委會討論通過后,上報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 學院經費支出按照“歸口、分級管理”的原則,由院各分管領導將所管范圍的經費預算指標分解到有關部門,實行“定額包干,超支不補,節余留用,自求平衡”的經濟責任制。各部門負責人受院領導委托為本部門經費使用責任人和簽批人,在學院下達的預算指標內統籌使用,并對經費使用結果負責。
第十四條 為維護學院預算的嚴肅性和權威性,未按規定程序,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調整預算,更不得擅自安排無預算或超預算的財務開支。財務處負責對預算執行進行管理和控制,按年度劃撥各部門預算包干指標。無預算、超預算開支以及5萬元以上開支項目等,須經財務處或有關部門提交院長辦公會或黨委會討論通過后方可實施。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條 收入指學院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依法通過各種形式、各種渠道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包括財政補助收入、教育事業收入、科研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六條 學院各項收入應當全部納入學院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截留、轉移和挪用。財務處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積極組織學院收入,各種收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范圍和標準,做到亮證收費,并使用合法票據。
第十七條 財務處要嚴格按照《福建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加強對各種收費票據的管理,防止學院收入流失。收費票據原則上由財務處指定專人保管和使用,對確因工作需要領用票據的部門,須辦理領用手續,指定專人負責,票據收入要及時、足額上繳財務處入賬。財務處對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的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十八條 為調動院內各部門和廣大教職工努力為學院組織收入的積極性,建立激勵機制,同時正確處理好學院、部門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事業收入中不作為預算外資金管理的其他事業收入以及通過管理或提供服務為學院取得的其他合法收入,實行學院利益與部門利益、職工利益直接掛鉤,即可按凈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按規定程序批準后下達經費給部門,作為部門發展基金。
第十九條 院內各部門無論是對內還是對外服務,嚴禁自立章程亂收費或收不入賬等行為。對確因工作需要,經學院批準同意收費的部門,其收支業務必須由學院財務處負責統一管理和統一核算,否則屬私設“小金庫”行為。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條 支出指學院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所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及損失,包括教育事業支出、科研事業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離退休支出、上繳上級支出、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經營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二十一條 學院及各部門應當將各項支出全部納入學院預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各項支出嚴格按照預算執行,所有支出必須在年度預算范圍內進行審批和報銷,并明確經費來源。一次性支付金額在1000元以下須經部門(或經費)負責人審批;1000元(含1000元)至50000元還須經分管院領導審批;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的支出須經院長審批,其中:預算內使用金額在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和預算外支出在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的重大項目還須提交學院黨委會通過;否則財務部門不予報銷。
第二十二條 從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的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并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接受財政或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的檢查、驗收。專項經費的使用必須由有關職能部門提出項目實施計劃或使用方案,經有關人員論證后提交院長辦公會或黨委會研究決定,做到專款專用。
第二十三條 財務處在辦理各項支出時,要嚴格執行國家財經法規和各項財務規章制度,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購、“三公經費”支出等有關規定,加強對支出原始憑證的審核,根據真實、有效、審批手續齊全的原始憑證辦理報銷手續,不得以領代報或以撥代支。具體要求如下:
(一)原始憑證必須具有:憑證名稱、憑證日期、單位名稱和公章、填制人姓名、經辦人簽名或蓋章、接收憑證單位名稱、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外來原始憑證應套印有縣(市)以上稅務機關發票監制章或財政機關票據監制章。
(二)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涂改,如果有錯誤,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加蓋單位印章。但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
(三)原始憑證須注明用途,并有經辦人和審批人簽字方可報銷。屬于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 除經辦人和審批人簽字外,還須有驗收人或證明人簽字,如達到固定資產價值標準的,須經有關部門辦理資產入庫手續后方可報銷。
(四)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有遺失、被盜等情況,應取得原簽發單位蓋有財務公章的原始發票的復印件等證明,如果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火車、輪船、飛機票等,應由當事人寫明詳細情況,由經辦部門負責人批準,分管院領導簽批意見后才能代做原始憑證,并按票面金額的90%給予報銷,差額部分由個人承擔責任。
(五)院內各部門間的款項結算,一律由財務處通過經費轉撥的形式進行,不再通過現金進行結算。自制對內使用的原始憑證報銷,須經財務處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四條 財務處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并向其部門負責人或上一級領導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國家或學院有關規定進行更正和補充。嚴禁以會議費、勞務費、培訓費和咨詢費等名義套取資金設立“小金庫”,虛列支出轉出資金設立“小金庫,以假發票等非法票據騙取資金設立“小金庫”。
第二十五條 設備購置、基礎設施建設、房屋修繕與改造工程實行事前審批制度。屬于政府采購的支出項目,應按政府采購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財務處在辦理以上款項結算時,須憑審批單、有關購買合同和合法憑證等有關憑證方可辦理費用支付手續。
第二十六條 獨立核算單位以及非獨立核算單位在經營活動中耗費的學院資源,如水、電、材料、人工等,應有償使用并按實際使用數返還學院,收回的水、電、材料費等沖抵學院相應的支出科目。
第六章 結轉和結余管理
第二十七條 結轉和結余是指年度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額。
結轉資金是指當年財政預算已執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執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
結余資金是指當年財政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者因故終止,當年剩余的資金。
經營收支結轉和結余應當單獨反映。
第二十八條 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的管理,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非財政撥款結轉按照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非財政撥款結余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為事業基金用于彌補學院以后年度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學院應當加強事業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則,統籌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
第七章 專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一條 專用基金是指學院按照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第三十二條 專用基金管理應當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專款專用的原則,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
第三十三條 專用基金包括:
(一)職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財政撥款結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規定提取轉入,用于單位職工的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的資金。
(二)學生獎助基金,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照事業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業支出的相關科目中列支,用于學費減免、勤工助學、校內無息借款、校內獎助學金和特殊困難補助等的資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關規定,根據事業發展需要提取或者設置的其他專用資金。
第三十四條 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照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財務處上報學院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確定。
第八章 資產負債管理
第三十五條 資產指學院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具體分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等。
第三十六條 流動資產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應收及預付款項、借出款、存貨等。
(一)資金管理
貨幣資金是指學院在日常運轉過程中停留于貨幣形態的資產,主要包括現金和各種存款。學院應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在國有金融機構開設學院賬戶,所有資金存放與對外結算,一律通過財務處辦理,任何人不得將學院和部門資金以個人名義私存私放。
(二)應收及暫付款管理
財務處應定期對應收及預付款項進行清理、催辦結算。對長期掛賬的應收及預付款項,要責成經辦人查明原因,限期辦理結賬手續,對無法收回的應收及預付款項,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按照規定程序批準后核銷,不得長期掛賬。
(三)借出款管理
財務處要嚴格控制借出款項,所有借款必須是因公,借款對象只能是本院職工,借款時要填寫借款單,經批準后辦理借款手續。借款人在辦完公事后要及時辦理還款手續,沒有特殊原因超過三個月仍未還款者,財務處可直接從當事人工資中扣還。
(四)存貨管理
物資管理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對存貨進行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存貨盤盈、盤虧要查明原因,并按規定程序及時報財務處進行調賬。
第三十七條 固定資產指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的一般設備和1500元以上的專用設備,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也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及構筑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
學院應當對固定資產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計提折舊。計提固定資產折舊不考慮殘值。己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可以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規范管理。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動植物等,不計提折舊。固定資產折舊不計入學院支出。
固定資產的管理包括價值管理和實物管理兩方面。財務處以價值管理為主,設置總賬和分類明細賬進行核算。后勤管理處和圖書館等部門是固定資產的實物管理部門,以數量、金額分類明細核算,每年年終要對使用部門進行一次清查盤點,做到賬、卡、物相符,同時與財務處的分類明細賬進行核對。固定資產的盤盈、盤虧按規定程序報批后由財務處進行調賬,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學院固定資產的報廢和轉讓,必須經后勤管理處和科研處組織技術人員進行技術鑒定,按規定批準后方可核銷。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等上交財務處統一核算和管理。
第三十八條 在建工程是指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達到交付使用狀態的建設工程。
在建工程達到交付使用狀態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和資產交付使用。
第三十九條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財產權利。
學院通過外購、自行開發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應當合理計價,及時入賬。學院轉讓無形資產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取得無形資產而發生的支出,計入事業支出。
學院應當對無形資產在其使用期限內采用年限平均法進行攤銷,對于使用期限不確定的無形資產,攤銷辦法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無形資產攤銷不計入學院支出。
第四十條 對外投資指學院依法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
學院應當嚴格控制對外投資,在保證學院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對外投資的,必須在可行性研究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經過院長辦公會討論并報院黨委研究通過后,按規定程序逐級上報批準方可實施。
學院不得使用財政撥款及其結余進行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學院以實物、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合理確定資產價值。
第四十一條 負債指學院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勞務償還的債務。
包括借入款項、應付及預收款項、應繳款項、代管款項等。
學院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類管理,及時清理并按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歸還。
第九章 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四十二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學院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事業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學院應當按要求向有關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以及有關的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第四十三條 除了各級主管部門要求填報的各類報表外,學院報送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財政撥款收入支出表、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等。
第四十四條 財務分析是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學院應當按照主管部門的規定,根據學院財務管理的需要,科學設置財務分析指標,開展財務分析工作。
第十章 財務監督
第四十五條 財務監督是指按照國家財經法規以及學院財務規章制度,對全院財務活動進行監督,使財務工作有序進行的過程。
學院財務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預算編制、財務報告的科學性、真實性、完整性;預算執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項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規性;
(三)結轉和結余的管理情況;
(四)資產管理的規范性、有效性;
(五)負債的合規性和風險程度;
(六)對違反財務規章制度的問題進行檢查糾正。
學院財務監督應當實行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四十六條 學院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信息披露制度等監督制度,依法公開財務信息。
學院財務部門、紀檢監察部門對全院的財務、經濟活動具有監督職能,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和學院財務制度的部門以及個人,應及時向學院領導匯報,并按照有關法規追究其責任。
第四十七條 學院依法接受主管部門、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財務處應當接受院內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和檢查,還應接受全院教職員工監督,每年的財務收支預、決算要采取一定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已報主管部門備案,自下發之日起執行,由財務處負責解釋。學院以前有關制度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今后國家、省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應當執行本規定,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備注:固定資產單位價值暫按原來標準認定,即一般設備800元以上,專用設備1000元以上。
201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