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學院財務報銷管理,規范財務報銷審批手續,嚴肅財經紀律,促進學院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事業單位會計制度》、《高等學校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福建省行政事業單位財務報銷審批手續的若干規定》、《福建省高等學校科研經費管理暫行辦法(暫行)》(閩財教〔2013〕45號)、《福建省省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閩財行[2014]22號)、《福建省省直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閩財行〔2014〕4號)等文件,結合學院實際,修訂本規定。
第一章 差旅費報銷暫行規定
第一條 差旅費開支范圍: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二條 支出和補貼規定
一、城市間交通費:出差人員要按照規定乘坐交通工具,憑據報銷城市間交通費,超支部分自理。
廳級或受聘四級高級職稱及以上人員:飛機經濟艙、火車軟席(軟座、軟臥)或全列軟席列車一等軟座、高鐵動車一等座、輪船(不包括旅游船)二等艙;
正科級或受聘七級高級職稱及以上人員:飛機經濟艙、火車硬席(硬座、硬臥)或全列軟席列車二等軟座、高鐵動車二等座、輪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艙。
其它人員:火車硬席(硬座、硬臥)或全列軟席列車二等軟座、高鐵動車二等座、輪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艙。
正科級或受聘高級職稱及以上人員可乘坐往返飛機,其他人員如有特殊原因需乘坐飛機,應經院領導批準;因特殊情況確需乘坐出租車的,應事先經院主要領導批準后,憑據報銷;
乘坐飛機往返機場的專線客車車費、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限每人每次一份),憑據報銷。
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二、住宿費:按省財政廳分地區制定省內出差食宿費限額標準執行;省外出差按照財政部發布的相關地區出差住宿費限額標準執行,住宿費憑據報銷。無住宿發票的不予報銷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及市內交通費(當日往返除外)。
住宿標準:省外出差,廳級或受聘四級高級職稱及以上人員住單間或標準間,省內出差住宿單間或在住宿標準限額內安排住宿;處級、受聘七級高級職稱及以上的人員住單間或標準間;其余人員應兩人住一個標準間,該檔出差人員按性別劃分逢奇數的,允許單人住一個標準間。
三、伙食補助費:出差人員應如實申報伙食安排情況,無接待單位或不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伙食的,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實行定額包干,每人每天100元(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120元);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伙食的,應主動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每人每天在100元以內憑接待單位收據據實回校報銷。
四、市內交通費:出差人員的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實行定額包干,每人每天80元,用于補助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市內交通費用。出差使用單位車輛或接待單位及其他單位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如實申報,不再報銷市內交通費。
五、外出參加會議、培訓班,由舉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或有報會務費、資料費、培訓費,只補助往返會議、培訓地點途中的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會議、培訓期間不補助伙食費和交通費。
六、 出差人員到福州五區(鼓樓、晉安、臺江、倉山和馬尾區)和閩侯及以外的遠郊市縣出差,按差旅費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工作人員到長樂機場接送人員,誤餐補貼每人每天20元(附出車單),不執行差旅費伙食補助標準。
七、學院派遣到基層單位實(見)習、工作鍛煉,支援工作以及各種工作隊等人員,在途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按照差旅費開支規定執行;
工作人員出差,只能憑交通工具和住宿的發票報銷有關差旅費。事先經院領導批準的會議和培訓班,通知單上明確注明須繳交有關費用的,可按通知單金額予以報銷。
八、探親路費報銷:乘火車的報硬座票(50周歲以上并連續乘火車48小時以上的,可報硬臥票)、乘輪船報四等艙位費、長途公共汽車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憑據按實報銷。已婚者探望配偶和未婚者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單位負擔,一年報銷一次。已婚者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僅報銷超出本人月基本工資30%以外的部分,四年報銷一次。
九、其他
1.
各部門應嚴格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不得弄虛作假,不得向下級單位或其他單位轉嫁差旅費。
2.
各類旅行社開具的發票不得作為學習、培訓、考察、調研等活動的報銷憑據。
3.
出差人員出差期間一律不報銷夜餐費。
4.
工作人員利用出差之便回家探親、辦事,應事先經院領導批準,其繞道部分扣除出差直線單程車、船費,繞道多開支的部分由個人自理。繞道和在家期間不予報銷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電話交通費。
5.
工作人員出差期間,因游覽或因非工作需要的參觀而開支的費用,均由個人自理。出差人員不準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請客、送禮、游覽等。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等違反規定的,按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處理。
6.
預借差旅費的,應在出差返回單位后10個工作日內辦理差旅費報銷手續,不得拖欠公款或長期不辦理報銷手續。差旅費未報銷者不得再次預借差旅費。
7
、其他不明事項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三條 報銷程序
一、出差人(或經辦人)提前兩天持審批的相關文件和《福建衛生職業技術學院出差七定單》到財務處辦理借款,省內出差由部門負責人審批,省外出差經部門負責人同意后報分管院領導審批;部門主要負責人出差由分管院領導同意后報院主要領導審批。
二、出差返回單位后10個工作日內,出差人應據實填寫《福建衛生職業技術學院差旅費報銷單》,并將報銷的票據平整貼在《原始單據粘貼單》上附在差旅費報銷單后面,并填寫單據張數,補貼由會計審核后填寫,同時附上出差審批相關的會議或培訓通知,由會計稽核,按審批權限批準后,到會計記賬后由出納辦理結算。
三、出差人員應于出差前查詢出差地報銷標準情況,了解住宿費開支標準上限。出差期間費用超標準的,原則上不予報銷,如有特殊情況應另附說明,經院主要領導批準后方可報銷。
附件1
福建省省直機關省內差旅住宿費和伙食補助費標準表
地市
|
住宿費標準(元/間天)
|
伙食補助費 標準 (元/天)
|
省級 (普通套間)
|
廳局級 (省內出差住單間或在住宿費標準限額內安排住宿)
|
處級 (單間或標準間)
|
其他人員 (標準間)
|
福州
|
800
|
480
|
330
|
100
|
廈門
|
800
|
490
|
340
|
100
|
漳州
|
800
|
480
|
320
|
100
|
泉州
|
800
|
480
|
330
|
100
|
三明
|
800
|
480
|
320
|
100
|
莆田
|
800
|
480
|
320
|
100
|
南平
|
800
|
480
|
320
|
100
|
龍巖
|
800
|
480
|
320
|
100
|
寧德
|
800
|
480
|
320
|
100
|
平潭綜合實驗區
|
800
|
480
|
330
|
100
|
附件2
福建省省直機關省外差旅住宿費和伙食補助費標準表
省份
|
住宿費標準(元/間天)
|
伙食補助費 標準 (元/天)
|
省級 (普通套間)
|
廳局級 (單間或標準間)
|
處級 (單間或標準間)
|
其他人員 (標準間)
|
北京
|
800
|
500
|
350
|
100
|
天津
|
800
|
450
|
320
|
100
|
河北
|
800
|
450
|
310
|
100
|
山西
|
800
|
480
|
310
|
100
|
內蒙古
|
800
|
460
|
320
|
100
|
遼寧
|
800
|
480
|
330
|
100
|
大連
|
800
|
490
|
340
|
100
|
吉林
|
800
|
450
|
310
|
100
|
黑龍江
|
800
|
450
|
310
|
100
|
上海
|
800
|
500
|
350
|
100
|
江蘇
|
800
|
490
|
340
|
100
|
浙江
|
800
|
490
|
340
|
100
|
寧波
|
800
|
450
|
330
|
100
|
安徽
|
800
|
460
|
310
|
100
|
江西
|
800
|
470
|
320
|
100
|
山東
|
800
|
480
|
330
|
100
|
青島
|
800
|
490
|
340
|
100
|
河南
|
800
|
480
|
330
|
100
|
湖北
|
800
|
480
|
320
|
100
|
湖南
|
800
|
450
|
330
|
100
|
廣東
|
800
|
490
|
340
|
100
|
深圳
|
800
|
500
|
350
|
100
|
廣西
|
800
|
470
|
330
|
100
|
海南
|
800
|
500
|
350
|
100
|
重慶
|
800
|
480
|
330
|
100
|
四川
|
800
|
470
|
320
|
100
|
貴州
|
800
|
470
|
320
|
100
|
云南
|
800
|
480
|
330
|
100
|
西藏
|
800
|
500
|
350
|
120
|
陜西
|
800
|
460
|
320
|
100
|
甘肅
|
800
|
470
|
330
|
100
|
青海
|
800
|
500
|
350
|
120
|
寧夏
|
800
|
470
|
330
|
100
|
新疆
|
800
|
480
|
340
|
120
|
第二章 會議費報銷暫行規定
第四條 會議分類、審批與規模:
省直機關會議分為四類,與我院相關的是三類、四類會議。
三類會議是指年度工作例會及其他全省性會議,年度工作例會應經院辦公會議審批后執行,其他全省性會議經分管領導審核并報主要領導批準執行,參會人員超過50人應根據有關規定報上級機關審批。參會人員不得超過200人,工作人員控制在會議代表人數的8%以內。
四類會議是指除一、二、三類會議以外的其他業務性會議,包括小型研討會、座談會、評審會等,由分管領導審核并報主要領導批準后執行。參會人員視內容而定,一般不得超過50人,其中,工作人員控制在會議代表人數的6%以內。
第五條 開支范圍:包括會議住宿費、場租費、伙食補助費、交通費(指用于會議代表接送以及會議統一組織的代表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支出)、辦公用品費、文件印刷費、醫藥費等。
第六條 開支標準:
1
、會議費用由組織召開會議單位承擔,實行綜合定額控制,在綜合定額標準內憑據報銷。三類會議綜合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天400元(住宿費200元、伙食費130元、其他費用70元);四類會議綜合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天350元(住宿費170元、伙食費130元、其他費用50元)。本地會議代表按綜合定額標準的50%核定。天數按批準的會議天數加1天報到時間計算。
2
.會議應當到財政部門規定的定點飯店(或內部賓館)辦會,承辦全國性會議可到財政部確認的定點飯店辦會。未納入定點范圍,價格低于會議綜合定額標準的單位內部會議室、禮堂、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可優先作為會議場所。
3
.參會人員在50人以內且無外地代表的會議,原則上在單位內部會議室召開,參會人員以在榕單位為主的會議不得到榕外召開,不得到黨中央、國務院明令禁止的風景名勝區召開會議。
4
.會議住宿用房以標準間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會議期間,不得安排宴請,不得組織旅游以及與會議、培訓無關的參觀活動,不得以任何名義發放紀念品。嚴禁違規使用會議費、培訓費購置辦公設備、列支公務接待費等與會議無關的任何費用,嚴禁套取會議費設立“小金庫”。
第七條 報銷程序
(一)會前,經辦人應編制《福建衛生職業技術學院會議費預算單》,按審批權限批準后,連同會議通知交財務處審核。如預算在2萬元及以上的,須報分管院領導審批。
(二)會議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經辦人應填制《福建衛生職業技術學院會議費結算匯總單》,附會議批文、會議代表簽名花名冊、費用發票、費用清單等辦理會議費報銷手續。超出預算的會議費,原則上不得報銷。如有特殊情況,需在結算匯總單上寫明原因,由院主要領導批準后方可報銷。
第三章 舉辦培訓班費用報銷暫行規定
第八條 依據文件、支出范圍、支出標準、報銷程序參照會議費的報銷規定。
第九條 培訓班外請教師的差旅費據實報銷。
第十條 培訓班外請教師的講課費依據福建省財政廳等6部門聯合下發的《關于印發考試考務費、講課費等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閩財綜[2008]6號)的規定,聘請外單位人員講課,每課時按省部級人員和全國著名專家學者500元、廳級和高級職稱人員250元、處級和中級職稱人員200元、其他人員100元的標準發放。
第四章 接待費報銷暫行規定
第十一條 根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的有關要求,應嚴格接待審批控制,統籌安排。學院接待由辦公室管理,實行統一安排、統一結算。
第十二條 開支標準
(一)住宿標準:接待中央國家機關出差工作人員必須安排在財政部定點飯店住宿,執行協議價格。廳、處級領導可安排單間,處級以下干部一般安排標準間,住宿費由本人按規定標準結算,回本單位憑據報銷。
(二)用餐標準:接待對象應當按照規定標準自行用餐。確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工作餐應當提供家常菜,不得提供求魚翅、燕窩等高檔菜肴和野生保護動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煙和高檔酒水,不得使用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
(三)控制陪餐人數。接待對象在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超過10人的,不得超過接待對象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十三條 報銷程序
報銷時,經辦人應持《福建衛生職業技術學院公務接待審批表》,并附派出單位公函和接待清單等,經會計審核,按審批權限批準后辦理結算支付相關手續。
第五章 科研、教學質量和教學改革工程經費報銷暫行規定
第十四條 凡以學院名義取得的各類科研經費,不論其資金來源渠道,必須全部納入學院財務統一管理、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和個人無權截留、挪用。學院應建立科研經費的分級管理機制,明確責任主體。科研、財務、人事、紀檢監察、審計等業務管理部門及院(系)等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明確職責和權限,共同做好科研經費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支出范圍
(一)科研經費支出范圍: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費、會議費、合作與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管理費、公共資源使用費、其他相關費用等。
(二)教學質量和教學改革工程支出范圍:人員經費、調研費用、差旅費、會議費、資料和印刷費、辦公費、設備購置與維修費、其他經費等。
第十六條 支出規定
(一)科研經費支出:依據《福建衛生職業技術學院教研科研經費管理辦法》(閩衛院〔2009〕90號)規定執行。
(二)教學質量和教學改革工程經費支出規定:
1.
差旅費和會議費按“第一章”、“第二章”有關規定執行。
2.
外聘專家的咨詢費參照《福建衛生職業技術學院教研科研經費管理辦法》(閩衛院〔2009〕90號)規定執行。
3.
外聘項目組成員的勞務費、稿費參照《福建衛生職業技術學院教學建設和科研工作量計算辦法》(閩衛院〔2009〕89號)規定執行;院內項目組成員的勞務費、稿費參照學院教職工績效考核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4.
其他費用按實報銷或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報銷程序
(一)首次付款需提交立項通知書、經費預算審批表。項目結題需提交結題報告以及有效憑證,按權限審批后,經會計審核,到出納崗位結算。
(二)其他參照報銷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退學學生學費、住宿費、代辦費的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 根據福建省教育廳、福建省物價局公布的各級各類學校關于學生退學退費的規定,學院應嚴格按有關規定及時給學生辦理退學退費手續。
第十九條 高職和中職的學生注冊繳費后,因故轉學、退學和死亡,以及其他原因終止學業的,據閩價〔2005〕費435號相關規定,其入學時繳交的代辦費一律按實結算,學生須提供學院開具的福建省高等、中專、成人學校學生收費專用票據的原件、經批準的退學申請表及領條方可到財務處辦理退款,具體的退費標準如下:
1
、繳費后未入讀的,學年的學費和住宿費按收費標準的90%予以退還。
2
、繳費后入讀未滿一個月的,學年的學費和住宿費按收費標準的80%予以退還。
3
、繳費后入讀超過一個月至一個學期(含讀完一個學期)的,學年的學費和住宿費按收費標準的50%予以退還。
4
、繳費后入讀超過一個學期的,學年的學費和住宿費不予退還。
5
、開除學籍者,其學年的學費和住宿費不予退還。
第二十條 學院預收住宿費,開學后各輔導員應及時將每個同學住宿情況報送財務處進行相關結算并將結算表格送各輔導員核對,各輔導員應認真核對無誤簽名確認后上報財務處,由財務處將匯總表報送學生工作處再次核實后,由財務處負責辦理補、退款。
第二十一條 學院代辦費項目嚴格限定在教材費、新生入學復查體檢費和實訓服、軍訓迷彩服內,學生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學生自主采購,不得強制統一代辦。代辦費應遵循“隨時發生、隨時收取、多退少補、不得盈利、及時結算”的原則,學院對代辦項目收費必須單獨立賬,做到多還少補。
第七章 其他報銷暫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 購買各種物資。需附請購手續、招標文件、采購合同、驗收證明、發票等文件和有效憑證,發票必須注明的客戶名稱、品名、數量、單價、金額等內容。屬于固定資產范圍的要辦理固定資產登記等相關手續,屬于政府采購的物品必須實行政府采購。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維修。各車輛負責人應填寫審批單,經后勤管理處審核后,按權限審批。報銷車輛維修費支出時應附修理廠家的正式發票和機動車維修審批單以及修理廠家的維修明細結算清單。建立車輛損耗油耗記錄,實行車輛統一保險制度。
第二十四條 因公借款。工作人員因公務需要借用公款時,應由借款人憑有關審批文件等填制三聯式借款單,按審批權限批準后,財務部門方可予以辦理借款手續。公務活動結束后應及時辦理借款核銷手續,公務結束后三個月內未辦理借款核銷手續的按挪用公款論處。
第二十五條 工程款
(一)工程預付款。工程預付款首先由后勤管理處根據預算、招標書、合同、工程監理報告等提出支付款項申請,將發票、工程進度報告、合同、工程監理報告等文件和憑證交由財務處和監察室審核,按權限審批后到出納崗位結算。
(二)工程結算款。后勤管理處將發票、工程進度報告、工程項目完工驗收單、結算審計報告、檔案建檔或歸檔移交記錄等交由財務處和監察室審核,院領導審批后到出納處結算。
第二十六條 零星現金報銷。一般指金額在1000元以下的報銷。每張發票背面須有經辦人、部門負責人簽字。發票較多時,由經辦人在每張發票背面簽字,部門負責人可在匯總報銷單上簽字。經會計審核,按權限審批后,到出納處結算。
第二十七條 采購費用報銷。采購員在物資辦理完驗收、入庫手續后,將發票、申購單、合同(政府采購還應附中標通知書等)等交由會計審核,按權限審批后到出納處結算。
第二十八條 開具和取得發票。必須按發票管理規定的客戶名稱、品名、數量、金額及內容等據實填寫,字跡要清楚,不得涂改挖補。凡從學院外取得的發票及原始憑證,必須符合票據使用監督部門的相關規定,同時蓋有填制單位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自制零星費用開支原始憑證必須由領款人、經辦人和有關領導等簽字,禁止白條報銷有關費用。
第二十九條 費用報銷時,應填寫《福建衛生職業技術學院費用報銷單》,按規定附上有關審批單和費用報銷單據。發票必須由經辦人、部門負責人、會計審核、學院領導等簽字。購買需要入庫的實物發票,由倉庫保管及其他需要確認實物質量的部門負責人等驗收并簽字后方可報銷。
第三十條 凡違反本規定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中共福建省紀委、福建省監察廳《關于對開具虛假發票公款報銷行為黨紀政紀處分的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和當事人的責任。偽造、變造虛假發票,貪污公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財務處負責解釋。
福建衛生職業技術學院
201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