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中共黨員,系某縣人民醫院副院長,分管醫技、教學科研(包含B超室);副院長王某協助分管后勤、計劃生育(包含婦產科)。王某于2003年初離職,此后醫院一直未重新調整領導分工。
2003年底,上級下發文件指出:“禁止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各有關部門在實施終止中期以上妊娠手術時,必須查驗計劃生育行政部出具的相關證明。”因分管計劃生育的副院長離職,院長作出了“請李副院長閱處”的批示。李某閱此文件后又批示 “請B超室閱并按要求建立登記制度”。B超室負責人簽閱。
因沒有組織醫院婦產科全體人員學習該文件,2004年初,某縣人民醫院婦產科未經計劃生育部門批準,違規為已懷孕6個月的已婚育齡婦女實施了非醫學需要終止中期妊娠手術。
分析意見
在本案中,對某縣人民醫院婦產科實施非醫學需要終止中期妊娠手術過程中李某是否存在工作失職存有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應追究李某工作失職責任。第二種意見認為,認定李某工作失職的證據不充分,不宜給予紀律處分。
評析意見
我們同意第二種觀點,即認定李某工作失職的證據不充分 ,不宜給予紀律處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失職錯誤的認定,要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即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失,客觀上有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等失職行為,且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結果。其中客觀方面包含三層意思:一是行為人有失職的行為,也就是有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行為;二是行為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行為導致了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的損失;三是行為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的損失是較大或重大的損失。
認定是否有失職行為,即是否有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行為,焦點在于行為人是否有工作職責或者義務。工作職責或義務往往來源于以下幾方面:法律、法令、法規、條例的有關規定;單位的規章制度及單位的職責分工;有關的指示、命令、決定和規定。
在查明了行為人應當履行的職責和義務的基礎上,就要對被調查人是否違反了職責或義務進行調查,調查被調查人是否存在如下違反職責或義務的行為:不履行職責或義務、不正確履行職責或義務、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
在認定有失職行為發生之后,就要根據每個人的具體職責和具體行為正確界定每個人所應負的責任。一要區分直接責任人與間接責任人。二要區分領導責任與具體經辦人責任。如果具體經辦人的行為是受命于主管領導人的意志,應由領導人承擔直接責任;如果具體承辦人的意志占支配地位,而領導人輕信允許或采納,或者具體承辦人明知領導人的指示命令違反了有關規定,仍繼續實施而造成損失的,具體承辦人和領導人都應負直接責任;如果具體承辦人占絕對支配地位,具體承辦人負直接責任,領導人不負責任或只負一般領導責任。三要區分集體研究和個人決定。個人作出錯誤決定造成損失的,決定者負直接責任。集體研究作出錯誤決定造成損失的,主持研究的人負主要責任,其他人根據分工承擔相應的責任。
結合以上理論,在本案中,院長的批示行為并非是將計劃生育工作分配給李某分管的合法形式,而是應該通過有關辦公會議進行業務分工。婦產科不是其分管范圍,李某不應對該錯誤承擔領導責任。因此,李某主觀上沒有工作上履職不到位的過錯;客觀上李某沒有職責或義務來源,沒有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行為;造成的損失和李某沒有直接的、必然的聯系。李某也就不承擔直接或間接領導責任、具體承辦人責任.